辖市区
能繁母猪
正常保有量
(头)
能繁母猪
最低保有量
(头)
规模养猪场户
保有量
(个)
溧阳市
5500
4950
12
金坛区
4800
4320
10
武进区
5000
4500
5
新北区
3500
3150
5
天宁区
1000
900
7
钟楼区
200
180
/
常州经开区
年出栏生猪3万头以上
1
合计
20000
18000
40
注:
1. 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任务可以通过本地建设母猪生产基地、域外(市内省内)建设母猪养殖基地、通过资源环境补偿等方式域外(市内省内)签订保供协议的方式完成,其中域外母猪养殖基地、保供协议必须经调出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2. 对外提供生猪外协的地区,能繁母猪保有量要扣减主销区在当地的自建养殖以及协议基地数量。
3. 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数据为准。
附件2
常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苏农牧发〔2021〕27号),以市场为导向,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作用,稳定生猪基础产能,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适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以“稳种猪、稳规模”为重点,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紧压实属地保供责任,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两条底线,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最基本的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全市猪肉自给率稳定在30%以上。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省下达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万头、最低保有量1.8万头的目标任务,以《常州市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行动方案》(常农发〔2020〕11号)确定的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各地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地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三个区间,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间: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绿色区间为正常保有量的95%以上(含95%临界值)。本市季度末存栏量处于绿色区间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进行调控,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间: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黄色区间为正常保有量的90%~95%(含90%临界值)。本市季度末存栏量处于黄色区间时,应启动监测调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等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恢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间: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红色区间为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0%。本市季度末存栏量处于红色区间时,除启动监测调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补栏增养等相应调控措施,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促进能繁母猪增养恢复。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纳入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和月度监测的、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地规模养猪场户保有量。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要保持规模养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养猪场户自愿退出的,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养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养猪场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申请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养猪场,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完成挂牌工作;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5000头-8000头(不含8000头)的规模养猪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完成挂牌工作。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定期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猪场户数量。将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整理、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持续严重亏损时,原则上按照省级要求启动相关调控措施,也可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生猪生产行情和收益等情况综合研判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相关调控措施,各地统筹市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养猪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信贷给予信贷担保费用补贴、惠农贷等扶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地结合实际将能繁母猪保有量和规模养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到实处,并按照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调控措施。市级将定期组织评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政策激励和结果应用。
附件3
常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估依据。依据《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苏农牧发〔2021〕27号),本着上下贯通、同步操作、延伸评估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对象。全市各辖市、区,及常州经开区。
第三条 评估内容。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建立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四条 评估期。以日历年度为评估期,评估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评估。评估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评估指标及评分
(一)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含域外基地)处于绿色区间为目标。每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绿色区间的下临界值,得15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其中等于黄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四个季度得分之和。
(二)稳定规模养猪场户数量(20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养猪场户。每季度末,规模养猪场户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的,得4分;低于保有量但不低于保有量90%的,得1.5分;低于保有量90%的,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四个季度得分之和。
按要求建立国家、省、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6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4分。
(三)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0分)。制定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进行细化落实的,得5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3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2分。
(四)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10分)。当能繁母猪季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达到相关调控措施启动实施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落实信贷担保费用补贴和惠农贷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促进产业提档升级的,每项政策加2分,最多加4分。
(五)附加分(20分)。超额完成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任务的辖市区,并通过外协开展市域内保供合作的,每供应100头能繁母猪(存栏量),调出地加0.5分(协议须经辖市区人民政府盖章报市备案,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证明),最高加20分。
第六条 评估等次。评估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2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七条 评估形式。县级自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本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评估期次年2月15日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级评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年度评估,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的,有关地区该评估期内一律评为不合格。市级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