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昌化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属相关单位:

《昌化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化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昌化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镇畜牧站报告。

镇畜牧站接到报告后,应派两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调查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指派专业兽医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怀疑为非洲猪瘟疫病的,应及时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并采取临时隔离养殖场(户)、限制生猪移动的生物安全措施。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对本镇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病,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并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对本镇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镇林业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镇畜牧站。镇畜牧站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镇林业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根据确诊结果,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发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30天内,9个(包含本数)以上村(居)发生疫情。

2.II级(重大)疫情

30天内,4—7村(居)发生疫情。

3.III级(一般)疫情

1个村(居)发生疫情。

(二)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一般)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发布疫情。

(三)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I级(特别重大)疫情响应

镇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和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2.II级(重大)疫情响应

镇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3.III级(一般)疫情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镇人民政府并根据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做出相应调整。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配合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时镇畜牧站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不放血),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运输工具应严格消毒)。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疫情发生时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生猪进行临床观测,并彻底清洗消毒圈舍,加强环境消毒。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林业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镇畜牧站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镇畜牧站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疫情排查监测

各村(居)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疫情追踪和追溯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经县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

对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15天后,经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对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县财政可细化具体补助标准。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县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镇畜牧站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II级(重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局。

(二)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抚恤补助

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实施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二)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2.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3.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4.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附件1

  

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剩余物、饲料、饮水、圈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三)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四)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5~19天,最长可达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潜伏期定为15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感染猪在12~14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六)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二、临床表现

(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二)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可达100%。病程4~10天。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40.5℃。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30天。

(四)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15个月。

三、病理变化

典型的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四、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五、实验室检测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2)

(二)抗体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抗体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以及受委托的相关实验室进行。

(三)病原学检测

1.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2.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等方法。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四)结果判定

1.临床可疑疫情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1)流行病学标准

①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范围;

②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③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事件发生后,15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④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2)临床症状标准

①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②皮肤发红或发紫;

③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④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⑤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第①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3)剖检病变标准

①脾脏异常肿大;

②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③下颌淋巴结出血;

④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2.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按有关要求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附件2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如环境中存在钝缘软蜱,也应一并采集。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一、血清样品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病原学样品

(一)抗凝血样品

无菌采集5ml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

(二)组织样品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保存。

(三)钝缘软蜱

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或置于液氮中;如仅对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可以放入100%酒精中保存。

附件3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10%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附件4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在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过程中,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相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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