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精神,为巩固生猪生产恢复成果,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计划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巩固提升江西生猪大省地位,在保障本省市场供应稳定的基础上,为全国多调生猪、多做贡献。

二、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

(一)稳定生猪贷款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畜禽智能洁养贷”等试点经验,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分工均有涉及,不再列出;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江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落实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政策,强化风险保障水平,各地探索开展生猪商业保险时可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生猪收入保险,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实现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环保、防疫等名义禁止合法的生猪养殖场建设,不得搞“无猪县”“无猪乡”,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

(四)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十四五”期间,我省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161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145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和国家调整目标可进行动态调整。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当月度同比变化率超过5%时,采取预警引导、鼓励生猪养殖场(户)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合理区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定规模猪场存量。将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纳入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保持规模养殖场数量总体稳定。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的规模养殖场,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参照国家和省里做法,建立设区市、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相应分级挂牌。严格保护生猪产能基地,不得随意以禁养限养、环保等理由违法拆除规模养殖场,确需拆除的,各地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责任制。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要制定本区域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指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将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继续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政策调控保障。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省或设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要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作用,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省级财政将结合各地全年落实稳定生猪产能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安排下一年度相关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生猪稳产保供综合应急体系

(八)强化全产业链监测预警。加强数据的采集分析预警,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发布全产业链重要信息数据,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抓好生猪疫病防控。落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实行闭环管理,及时堵塞漏洞。分类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以种猪场为重点,深入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治安管控,维持调运秩序,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养殖场创建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猪肉储备调节。落实《江西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赣发改价调〔2021〕811号),保有一定数量的政府猪肉常规储备,探索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与活体储备相结合,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分省和设区市层面及时启动储备肉投放或增加临时收储等响应措施,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变化。根据国内生猪产能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引导进口节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

(十一)协同推进规模养殖场和中小养殖场(户)发展。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给予积极支持。以标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为重点,持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推进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建设工作,发挥标杆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抓大不放小,以大带小,支持龙头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帮扶带动中小养殖场(户)改变传统养殖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增产增收,融入现代畜牧业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设现代生猪种业。全面开展猪遗传资源普查,加强保种场(区)、基因库建设,提高生猪遗传资源保护水平,提升地方猪新品种培育的科技创新能力。支持省内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参与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和商业化联合育种,积极推广“中芯1号”等基因育种技术应用,持续提高生产性能水平。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加快品种改良进程。(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西农业大学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生猪屠宰加工布局。结合生猪生产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屠宰产能,调整屠宰加工布局,化解结构性产能过剩。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鼓励和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改造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推动城市屠宰加工企业改造提升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集配中心、冷鲜肉配送点,促进产销衔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科学还田利用为重点,支持整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行养殖粪污养分平衡管理制度。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与消纳能力相配套的养殖场(户),探索粪肥还田补贴试点,促进种养良性循环。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养殖粪污就近就地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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