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9〕87号)精神,经市十七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的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的老路,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转型升级,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完成省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任务;到2021年底,力争全市生猪出栏量达到7万头,生猪自给率达到30%左右,培育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猪场(养殖基地)2—4个,构建起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生猪产业“六化”发展。以标准化为基础,建立养殖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以绿色化为导向,推广应用绿色养殖生产技术。以规模化为方向,培育中大型现代化养殖场。以循环化为支撑,构建种养结合生态循环闭合系统。以数字化为手段,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生猪产业深度融合。以基地化为依托,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分工协作、产业链完整的生猪产业基地。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区)
(二)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加快推进病死动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保险联动体系建设,2020年建成市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应急移动处理中心1个。紧盯生猪养殖、流通、交易各环节,落实责任,严抓非洲猪瘟防控。在养殖环节,切实抓好疫情排查监测、应急处置,严格执行养殖场封闭饲养;充分发挥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农村生活垃圾“三化”处理中心的作用,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杜绝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场所。在流通环节,做好肉品交易市场和流通环节监管,打击非法调运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每月一次非洲猪瘟流通环节专项监测。在屠宰环节,深化屠宰企业整顿提升,继续推进屠宰企业撤场压点,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两项制度”,抓好官方兽医派驻和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工作;督促屠宰企业做到“批批检、全覆盖”,非洲猪瘟检测与检疫出证衔接到位,提升车辆洗消中心的设施档次;督促规模养殖场以及猪肉制品企业、调运企业开展自检工作,确保及时快速发现隐患。切实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落实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员,足额保障人员和防疫等经费。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国资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镇(街道、区)
(三)保障市场猪肉供应。完善保供稳价调控预案,及时完成省下达的冻猪肉储备收储任务。建立生猪来源及价格变动预警机制,定期收集市场猪肉价格信息,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猪价异常波动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加快推进屠宰企业、物流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加强区域生猪产销衔接,积极拓宽生猪进货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保障我市猪肉供应。支持发展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肉禽等特色畜禽产业,扩建一批特色畜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示范场。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国资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金华海关驻永康办事处
(四)依法规范市场秩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生猪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两证一报告”,严把采购、加工、经营关,严防来源不明、票据不全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严格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染疫产品流入市场。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保障
(一)优化生猪产业发展环境。依法依规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域,除禁养区外,其他区域为适养区。涉及关停拆除的原保留养殖场,按照《永康市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8〕54号)补助政策进行合理补偿。对永康市级美丽生态牧场的猪场饲养量限制政策全面松绑,允许其根据养殖治污能力和生态消纳能力确定养殖规模。全面开展适宜养殖用地调查,将畜牧业用地列入镇(街道、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优先保障生猪养殖配套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建立畜牧业用地储备库,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或其他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鼓励建设多层猪舍。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养殖,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对现有通过市级以上美丽牧场或“百场引领、千场提升”项目验收的规模养殖场,予以农业设施用地备案。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区)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关于扶持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的意见》(永政办发〔2019〕68号)精神,规模化现代养殖场优先予以立项补助。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扩大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保险机构要落实《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能繁母猪保险方案的通知》(浙农险办〔2019〕5号)要求,研究落实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积极探索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生猪强制扑杀保险,保障生猪增量保供目标有效完成。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永康支行、人保财险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严格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将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场点及属地镇(街道、区)。各镇(街道、区)要积极抓好工作落实,落实新增产能,挖掘潜在产能,提升现有产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如期完成。
(二)加快进度。对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增产养殖场,市农业农村局要制定工作任务书、时间表,各相关镇(街道、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三)优化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行联审联批,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新建和扩建。相关单位要加快环评工作,实现环评审查与设施用地审批同步开展,指导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对因规划调整和环境保护需要迁建养猪场的,应当安排养殖用地予以迁建,在新养猪场未建成前,原有养猪场在限期整改期可继续养殖。严禁擅自改变生猪养殖用地用途。
(四)强化协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改部门要支持养猪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养殖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做好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编制全市猪肉储备计划,确定猪肉储备收储和投放时机,按规定下达动用指令。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和市场供应的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要优先保障养殖场使用林地定额,优化使用林地审批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取消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涉及环保的禁养规定。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猪肉产销对接,具体组织储备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人行永康市支行、银保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3年。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