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农牧医发〔2022〕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银保监分局:

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恢复生猪生产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遏制生猪产能严重下滑、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等严峻形势,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猪产能恢复到常年水平。但生猪周期性反复波动问题未根本解决,生猪稳产保供的基础仍不牢固。为认真贯彻2021年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等6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防止我省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标准化为基础,紧紧围绕实现产销平衡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以构建稳产保供,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市场调控、政策扶持、工作保障机制为重点,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销协调、调控有力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努力把我省打造成全国特色优质生猪供应基地。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现代生猪供应体系基本形成,全省优良母猪存栏量稳定在55万头左右,生猪出栏量达到1100万头以上。特色、优质猪肉产品供应能力持续增强,猪肉产量达到112万吨以上,猪肉自给率达到100%。市场周期性波动有效缓解,监测预警和市场调控机制基本建立,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

二、构建链条完整的稳产保供机制

(三)优化生猪生产力布局。按照“种猪进山、肥猪下川”的思路,发挥太行山、吕梁山防疫条件好的优势,集中打造两山优质种猪供应区。发挥川区和盆地距离市场近、饲料原料供应便利的优势,高标准建设一批规模大、技术强、管理严的现代化商品猪场,打造优质猪肉生产基地。优化生猪产业要素布局,推进市场主体合理集聚,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分工协作、链条完整的生猪产业集聚区。

(四)建设现代生猪种业体系。不断完善保、育、繁、推四级良种繁育体系。支持建设省级生猪遗传资源基因库和保种场,支持各市改善保种场、保护区基础设施条件。开展生猪良种联合攻关,加快晋汾白猪、山西黑猪等特色品种种源基地建设,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在生猪养殖大县布局种猪扩繁场,满足本县及周边地区能繁母猪更新需要。升级改造现有省级种公猪站,新建区域性种公猪站,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加大生猪良种推广力度,积极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

(五)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坚持走标准化、规模化、数据化、机械化、精细化、联合化发展之路,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从选址、猪舍建设、环境监测到种猪、投入品管理、饲养、防疫、质量管控等全过程标准体系,推动生猪产业科技进步。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猪场,支持养猪企业并购重组,有序引导散养农户退出村庄养殖,实现“小变大、大变强、强变优”。加快建设全省生猪产业数字化运行平台,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生猪产业深度融合,实行智能化生产。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实施猪场精细化管理,按照细分品种、细分阶段、细分环节的要求,推广精细生产工艺,以精细化生产实现节本增效目标。鼓励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统一供种、统一饲料、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营销等,与中小养猪场(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形成发展联合体。

(六)提升生猪屠宰加工物流能力。按照优化、规范、提质的思路,加快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布局规划,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聚区域转移,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厂(场)点撤停并转,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的屠宰厂(场)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关停。鼓励和支持主产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改造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推动主销区屠宰加工企业改造提升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集配中心、冷鲜肉配送点,促进产销衔接。鼓励支持企业对肉、血、尿、毛等附属产品深度开发利用。

(七)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升级改造建设有机肥料生产企业,以养殖粪便、秸秆等为原料生产有机肥。在生猪散养较多、畜产品加工集中区域,集中建设处理能力强的废弃物区域处理中心,建立“农户收集、专业处理、公司收购、综合利用”的运作模式,健全粪污收运体系,提供专业畜禽粪污处理服务。

(八)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生猪产业技术体系,开展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攻关研究,提升生猪科技创新能力。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深化合作,支持建设生猪科技研发、交流、展示、示范平台,加强高效实用技术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生猪科技服务企业,为中小养殖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加强畜牧各层次人才培养,面向全国引进高端畜牧人才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支持省内畜牧大专院校培养实用性人才充实到养殖一线,重点培养一批长期从事生猪养殖、示范带动引领能力强的农户,加强青年畜牧人才培育。

三、构建高压常态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九)抓好生猪疫病防控。落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等三方责任。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继续落实监测排查、清洗消毒、调运监管等现行有效措施,规范落实物理隔离、化学消毒、生物防控等综合性措施,实行闭环管理。分类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以种猪场为重点,深入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和养殖场创建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推进种猪疫病净化场建设。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疫病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

(十)强化动物检疫。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出证行为。加强运输过程监管,生猪调运必须经指定通道运输,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加强生猪屠宰监管,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

(十一)规范生猪生产投入品管理。严格兽药使用环节原料药管理。严厉打击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休药期规定,继续扩大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减少抗菌药的使用量。严格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法加强饲料中超剂量使用铜、锌等问题监管。全面落实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积极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发展安全、绿色、高效饲料产品。

(十二)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优化无害化处理企业布局,全面推进专业化集中处理,支持无害化处理企业提升收集、转运、处理各环节生物安全水平,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十三)依法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属地政府负总责,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协同,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猪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两证一报告”制度,严把采购、加工、经营关,严防来源不明、票据不全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销售全产业链条监管,严厉打击注水、非法添加、收售病死猪等行为。

四、构建及时精准的监测预警机制

(十四)健全生猪监测网络。建立省、市、县三级宏观监测网络,构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统计局、山西银保监局等部门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加快部、省、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生猪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建设。各市要完善本级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建立基层信息采集经费补助机制,保持监测数据稳定性,提高数据质量。

(十五)加强监测预警。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将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生猪养殖场系统备案。加大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掌上牧云”客户端推广力度,加快推进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数据直联直报。开展种猪场、种公猪站月度定点监测试点。加强饲料原料、猪肉批发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动态监测。建立生猪产业综合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全产业链重要信息数据。加强数据的采集分析预警,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十六)加强分析研判。定期召集管理部门、统计部门、龙头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经销商、生猪经纪人、行业协会、社会化服务组织、科研院所及业内专家对生猪生产形势进行研判,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

五、构建高效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

(十七)加强猪肉储备调节。落实《关于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实施方案》,发挥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作用,保有一定数量的政府猪肉常规储备,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及时启动储备肉投放或增加临时收储等响应措施,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变化。根据省内生猪产能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引导进口节奏。

(十八)建立调控场制度。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择优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择优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市可根据本地条件建立本级调控基地。在市场上行阶段,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稳产保供,在市场下行阶段,淘汰低产母猪,做好节本增效,确保宏观政策调控有力。

(十九)强化政策调控保障。建立生猪产能政策触发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市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市可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市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

(二十)强化市场调控。鼓励我省生猪养殖大县、大企业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区政府和企业积极对接,建立协作养殖模式和养猪基地,提高生猪外销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优质生猪产品直供校园、厂矿、企业,拓宽销售渠道。把握好市场调节的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六、构建持久稳定的政策扶持机制

(二十一)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加强对生猪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与消纳能力相配套的养殖场(户),促进种养良性循环。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养殖粪污就近就地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二十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市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时,统筹考虑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对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为目标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给予必要资金保障。继续对生猪调出县实行综合奖励。支持生猪生产重点县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移动应急处理体系。继续实施生猪养殖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

(二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不得随意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

(二十五)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继续落实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5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最高800元/头。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和财政承受能力动态调整保额,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生猪收入保险,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七、构建坚强有为的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六)明确责任落实。各市要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召集,定期研究解决生猪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抓总,发展改革部门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切实加大投入,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生态环境部门抓好环境管理服务,银保监会要给予金融支持,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七)强化法治保障。严格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加强绩效考评。将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省级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市,各市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生猪产能保持在科学合理水平。省级定期组织对各市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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