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要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
《通知》提出,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运行与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应保尽保。
《通知》强调,要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