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入桂生猪及生猪产品监督管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我区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中南区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分区防控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入桂生猪及生猪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范围

原则上禁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生猪调入我区,但以下情形之一的生猪除外:

(一)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饲养);

(二)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三)属于中南区(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四)属于中南区并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非洲猪瘟净化场标准的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符合上述情形可以调入我区的种猪、仔猪以及屠宰用途的生猪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备案后方可实施“点对点”调运。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以调入我区,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二、加强跨省调入种猪、仔猪的管理

(一)强化养殖场备案条件。外省调出和我区调入种猪、仔猪的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调出场还应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调出种猪或仔猪的养殖场所在地区不属于高风险区、不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或限制调出、以及自治区规定禁止或限制调入种猪或仔猪的地区。

3.调入生猪的养殖场具有满足隔离规模要求、相对独立的隔离栏舍或已经全部空栏待养。隔离饲养栏环境在生猪调入隔离饲养前14天内经取样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并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为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出具,下同)。

4.符合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

(二)实行 “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养殖场应当在跨省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附件1)。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养殖场报告后,要一次性告知报告人种猪和仔猪调运条件,符合调运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收《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并填写接收时间。

(三)严格隔离管理。从区外调入种猪和仔猪,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应当在生猪运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经按照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病原,结果均为阴性的方可混群饲养。检测非洲猪瘟病原出现阳性结果或隔离期间出现生猪发病死亡,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养殖场在引进生猪的隔离期间应当建立《广西养殖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日志》(附件2),并在隔离结束后2天内将隔离日志复印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后报送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加强跨省调入屠宰用途生猪的“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

(一)严格外省调出生猪养殖企业的条件。外省调出屠宰用途生猪的养殖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养殖场:

(1)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

(2)属于中南区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

(3)属于中南区并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非洲猪瘟净化场标准的养殖场。

2.《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印发)中规定的申请生猪“点对点” 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严格调入生猪屠宰企业的条件。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具备《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印发)中规定的条件。

(三)规范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程序。

1.做好“点对点”调运生猪屠宰企业资格申请、审核及公布。

需要跨省调入屠宰用途生猪的屠宰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广西“点对点”调运生猪屠宰企业条件审核登记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经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及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广西具备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附件4)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并于每个月月中和月底在广西农业农村厅政务网上公布更新名录,兽医处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2.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由输出地生猪养殖企业和输入地生猪屠宰企业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交《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附件5)及有关证明资料,经调出地和接收地县级或者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予以备案后的7天内,将《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3.实施“点对点”调运生猪。经“点对点”备案后可根据需求调入生猪。每一批生猪调运前,输出地养殖场应取得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审查表》(附件7),并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调运。调运生猪时,调运人应当将《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审查表》和动物检疫证明随货同行。

四、加强跨省调运生猪的监管

(一)调入我区或调出我区的生猪应当在调运前的7天内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抽样检测。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屠宰用途生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生猪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上应当备注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及检测报告的编号。

(二)外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经过我区公布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并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或者改变路线,不得装(卸)或抛弃病、死、残猪。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调入备案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并签章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经“点对点”备案跨省调入的生猪到达目的地屠宰场后,不得再转调他处。

(三)跨省调出我区生猪、生猪产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输入地的规定做好备案、疫病检测等相关工作。我区符合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养殖企业的公布、备案等管理工作按照之前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生疫情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调限调政策。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禁止跨省调出生猪、生猪产品的,应当停止有关生猪、生猪产品的跨省调运。

(五)加强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生猪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从事生猪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进行清洗消毒。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生猪产品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按照规定列入动物防疫“黑名单”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运输环节发现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但不符合调运政策管理规定的生猪、生猪产品应予以劝返,仍然调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屡次违反生猪调运管理规定或不再符合“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应当取消其“点对点”调运备案资格,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之前我区对跨省调入生猪、生猪产品禁调、限调和报告、备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

2.广西养殖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日志

3.广西“点对点”调运生猪屠宰企业条件审核登记表

4.广西具备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5.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

6.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情况统计表

7.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审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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