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皖政办﹝2019﹞2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精神,建立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加快推进生猪养殖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2020-2022年维持基础产能在39.5万头,提高养殖的科技含量和生物安全水平,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比重,力争到2022年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

二、落实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1.增加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全部由财政承担。期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全县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猪场以及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财政给予银行贴息比例1%的支持(贴息资金不超过50万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3.扶持新建养殖企业。依法新建并投产的年出栏5万头(含)以上、或10万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奖励;省级地方品种保种场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分点保种场(点)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4.支持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投喂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落实养殖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殖场(户)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协议中应有用地使用结束后,经营者要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应有复垦为耕地及其保障措施的约定条款;镇政府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建档。(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规范禁养区划定。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乡镇不得自作主张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坚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区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合法规模化养殖场(户)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采取限制养猪业发展措施。(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对新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暂停执行选址距离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书面报告,作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落实清洗消毒、隔离观察、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强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督查工作正常开展。(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恢复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

(一)改造现有存量。对现有养殖量相对集中且处于非禁养区的养殖区域进行改造,整合资源,规范养殖行为。将养殖量相对集中且处于非禁养区的养殖区域作为养殖小区,对小区内所有养殖户的防疫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同时,对小区内空余土地处制定建设规划,引入建设高标准养殖场。争取在全县范围内整合改造年出栏20000头生猪的养殖小区1-2个。(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引进培育大型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大型生猪养殖产业化集团来我县投资建设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高标准生猪养殖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与外县合作。在县结对帮扶县灵璧县,通过合作共建方式建设年出栏不低于20000头的生猪养殖基地;鼓励本县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与周边县市签订生猪养殖协议,年出栏约80000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四)生猪生产基础产能纳入镇政府考核。各镇要有计划地增加生猪饲养量,着重增加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能(各镇产能指导性任务见附件)。(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五)调整养殖结构。统筹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养殖结构,加快发展投入成本低、生长周期短、饲料转化率高的肉鸡、肉鸭和蛋鸡生产,推动家禽养殖转型升级,开展粮改饲工作,加快肉羊肉牛育肥,扩大水产养殖规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有机肥生产为主要利用方向,畅通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渠道。建立健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七)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一是统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加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制。二是支持县养殖业技术服务机构完善设施设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一)进一步加强排查。认真组织开展养猪场(户)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继续实行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发布制度。(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餐厨剩余物管理。对餐厨剩余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完善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制度。(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突出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鼓励和支持规模养猪场(户)配套建设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系统,推进可视化监管。督促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加大种猪场、规模养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风险隐患排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调运监管。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加快建设1-2个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站),积极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屠宰监管。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入场检疫制度,严防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开展驻厂(场)官方兽医和定点屠宰厂(场)人员培训,全面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两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加工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严禁“以罚代刑”。(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

(六)加强生猪产品监管。督促猪肉加工、经营者把好产品采购关,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积极开展阳性样品追溯管理。(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

五、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一)建立生猪冻肉储备库。适时开展冻肉收储、投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加强猪肉供应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生猪及其产品正常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生猪生产和市场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产业政策信息。(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南陵县各镇生猪产能指导性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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