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猪业
近日,国家林草局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部分地区致害严重的野猪已被调出“三有”名录。新调整的“三有”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与2000年首次发布的原名录相比,在基本保留原有种类的同时,新增了700多种野生动物。对原名录所列物种中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或广泛分布,种群数量极高,无灭绝风险,甚至可能造成危害的等情形予以调出。
此次新调整的“三有”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与2000年首次发布的名录相比,在基本保留原有种类的同时,新增了700多种野生动物,显著扩大了保护范围。但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仍然引起了广泛关注。
野猪不再是保护动物之后,是否可以随意捕杀、食用野猪?此前,野猪因为种群遭到威胁,甚至在不少地方局部灭绝,从而被列入“三有”名录。此次调整,是否会带来野猪灭绝的风险?针对大家关注的问题,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进行了解答。
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删除,可谓呼声已久。
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28个有野猪分布,其中26个省份的857个县(市、区)存在野猪致害,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且这一趋势日益严重。野猪目前已成为中国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不仅给农业生产造成广泛影响,甚至还屡屡发生过伤人悲剧。
有鉴于此,一年多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删除,为将来持续性的野猪种群数量调控扫清法律障碍。
此一时,彼一时。在充分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此番综合考虑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因素,逐一评估其生态、科研、社会价值之后做出调整,可谓正当其时。专家表示,野猪这个物种已不存在生存威胁,很多区域种群数量过高,符合调整基本原则。从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角度看,有必要将野猪调出名录。
野猪仍受野保法保护,不能随意捕杀、食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动物,是指哪些?野猪从“三有”名录中除名,其法律地位有哪些变化,将产生什么影响?
孙全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名录,指的就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猪移出“三有”名录,意味着野猪不再是保护动物,针对野猪的猎捕手续也将进一步简化。
从“三有”名录中除名,是否意味着可以随意捕猎、食用野猪?
孙全辉:虽然野猪被移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但并不意味野猪从此就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被随意猎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说的陆生野生动物,当然也包括野猪。
此外,一些地方把野猪列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省区,比如北京,猎捕野猪依然需要申领狩猎证,否则就是非法狩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野猪虽然不再是保护动物,但食用野猪仍属违法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猪目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目的猎杀、运输和贩卖。
如果私人想繁育野猪,有没有可能性?会不会造成额外的隐患,比如“打擦边球”行为?
孙全辉:放松对野猪的管理,确实有可能增加随意养殖和利用野猪的行为。不过,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虽然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但也不意味着就可以随便养殖,而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取得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相关设施、技术、人员,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等。
短期内野猪没有灭绝风险
有观点认为,如果野猪不再是保护动物,其造成的损失就无法再申请赔偿,是否属实?
孙全辉: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因此,野猪虽然不再是保护动物,其造成的损失仍可依法获得补偿。
野猪不再受保护,会不会带来物种灭绝的风险?
孙全辉:过度猎捕的确有可能导致物种数量快速减少,甚至濒临灭绝。但数据显示,目前国内部分地区的野猪种群仍呈增长态势,短期内没有灭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