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案件中,由刑事拘留阶段至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约为七个月左右。具体而言,拘留期通常持续十四日至三十七日不等;逮捕后的羁押期限通常涵盖两个月至四个月之间,这期间还可能出现多次补充侦查过程,每次侦查延展一个月不等;而审理环节则需花费两个月至三个月的时间,或者存在相应的延期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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